安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范先汉一审获刑5年半
11月14日上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范先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范先汉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对范先汉已退缴的受贿违法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范先汉在担任怀宁县县长、县委书记,安庆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拆迁、工程建设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9.008万元。另查明,截至案发前,范先汉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价值447.542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范先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范先汉对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予并罚。鉴于范先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薄发轩 邓士强 陈多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