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宜秀区原区委书记李顺琪一审获刑11年
9月30日下午,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安庆市宜秀区原区委书记李顺琪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李顺琪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顺琪在担任安庆市宜秀区区长、区委书记、大桥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安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等人人民币109.8万元、美元8万元、4.4万元购物卡及银行卡消费20.4586万元、价值49.18万元的物品以及价值174.3770万元的房产一套。向他人索取现金3万元、美元60万元,并为他们谋取利益。案发后,李顺琪及家人退缴全部赃款赃物。
淮南中院经审理认为,李顺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且向他人索取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李顺琪索贿3万元现金、美元60万元,依法应从重处罚。李顺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并全部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在办案机关掌握李顺琪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顺琪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陈多润 通讯员 李旭东 海涵)
李顺琪案件回顾——
2016年12月20日,安徽省纪委发布消息:李顺琪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7年4月,安徽省纪委发布消息:经中共安徽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顺琪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按程序终止其省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7年6月7日,安徽省检察院发布消息:李顺琪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被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12月21日,李顺琪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