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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秀经济开发区A-15三期还建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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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19 08: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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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快宜秀经济开发区A-15三期还建点建设进程,落实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改善群众居住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设部建房〔2011〕77号)、《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宜政发〔2018〕15号)、《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宜政发[2018]17号)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宜秀经济开发区A-15三期还建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具体范围见征收红线图)。
  第三条 A-15地块三期还建点项目征收主体为宜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实施单位为大桥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等以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或法定建房批准文件记载为准。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按照市政府宜政发〔2018〕15号文件执行;集体土地上未登记房屋按照市政府宜政发〔2018〕17号文件执行。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五条 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有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在征收期限内纠纷仍未解决的,由相关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现状作出勘察记录,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后实施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实施补偿。被征收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第六条 征收补偿办法与标准如下: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一)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对认定为合法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情况实行一户一评估,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本次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二层基准价为8380元/平方米。
  1、本次征收项目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住宅房屋搬迁费、过渡费等标准按照宜政办发〔2018〕15号规定标准执行。
  2、本次征收项目选择产权调换的,即在A-15三期还建点进行安置,选择产权调换的征迁户,按照宜政办发〔2018〕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征收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征收人每月应当对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征收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等性质的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本次征收范围内一层商业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为16372元/平方米。
  (三)国有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房屋所属土地性质为国有工业用地,但房屋实际用途为住宅或从事生产、经营等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照证载结合实际用途予以评估,同时扣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差额。
  选择产权调换的,即在A-15三期还建点安置,按照宜政办发〔2018〕15号规定执行。
  上述(一)、(二)、(三)中的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装潢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房屋附属物、装潢补偿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集体土地上征收房屋的确认及征收补偿的标准、方式按照《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宜政发〔2018〕17号文)执行。
  第七条 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件,并结清水、电等有关费用,腾空房屋交付拆除,方可领取搬迁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在被征收人搬迁验收前,须保持已列入补偿范围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完好,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征收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工作,将给予适当搬迁奖励。
  第九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十条 对设有抵押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征迁实施单位按本方案执行,原则上实行货币化补偿。
  第十一条 本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只适用于本次征收范围,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本征收补偿方案如有异议,可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反映。